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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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62號聲請人 陳安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建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相對人陳建州(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事項記載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二張本票各自請求
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