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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