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黃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
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