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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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42號聲請人 杜興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86年度管字第7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碧珠 原名 杜碧珠 ,原為聲請人之姑姑,後杜碧珠為其祖母 陳葉 之兄 陳水連 收養,陳碧珠於民國36年間去世時並未婚,無卑親屬,亦無兄弟姐妹,由陳碧珠之祖母即聲請人之曾祖母 劉氏 娘為繼承人, 劉氏娘 於41年間去世,其母 杜陳葉 為繼承人之一,其父 杜全義 於55年間去世,杜陳葉則於61年間去世,聲請人為代位繼承人之一,聲請人欲瞭解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86年度管字第7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孫捷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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