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 王啟屏 訴訟代理人 楊瑞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陸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0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0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8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1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22││├─┼───────────────┼──────────────┼────┼───┼────┼───┤│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23││├─┼───────────────┼──────────────┼────┼───┼────┼───┤│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21││├─┼───────────────┼──────────────┼────┼───┼────┼───┤│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18││├─┼───────────────┼──────────────┼────┼───┼────┼───┤│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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