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龍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龍蓀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0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0000000元整,自民國105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000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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