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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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晉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晉中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獻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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