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謝翠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FO~T40
計算書
一、聲請人支出
(一)第一審: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1、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元
2、郵費:六百八十元
3、小計:一萬五千八百七十二元15192+680=15872
(二)第二審: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九十號
1、裁判費:二萬二千七百九十元
2、郵費:二百二十一元聲請人原給付六百八十元,扣除退郵四百五十九元
3、小計:二萬三千零一十一元22790+221=23011
(三)本件程序費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六十八元
(四)聲請人共支出:三萬八千九百五十一元15872+23011+68=38951
二、相對人支出:
(一)第二審: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九十號
1、裁判費:八百二十六元
2、郵費:二百二十九元聲請人原給付三百九十元,扣除退郵一百六十一元
(二)相對人共支出:一千零五十五元826+229=1055
三、結論:
(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合計四萬零六元38951+1055=40006
(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三萬六千八百零五元五角40006×92%=36805‧5
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三千二百元五角40006×8%=3200‧5
(三)相對人先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三萬八千九百五十一元,扣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三萬六千八百零五元五角,應向相對人請求二千一百四十五元五角。
00000-00000‧5=2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