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仁傑
劉岳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2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仁傑、劉岳鑫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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