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77號聲請人 鄭銘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力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載以到期日起算,惟附表載以105年12月10日起算,兩者顯不一致)
二、相對人蔡力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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