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聲請人 龔順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進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系爭之5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且個別具體敘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三、相對人李進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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