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前於就讀明德女中時,於民國(
下同)95年2月16日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借貸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並於同日申請核撥2萬1970元,嗣分別於95年8月24日申請
核撥1萬5162元、96年2月26日申請核撥1萬5162元、96年8月
29日申請核撥2萬2250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
告丁○○完成該階段學業後滿一年之日(即基準日)起(如
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
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
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
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丁
○○於97年6月12日畢業後,其基準日為98年7月1日,而應
還款起日為98年8月1日,惟其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7萬4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2人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就學貸款申請書四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附表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一份、臺中市明德女子
高級中學函一份、助貸整批撥貸檢核清單一份、逾期放款催
收記錄卡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而被告2人則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
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
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
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5.02.16│95.05.04│21,970│自98.07.01起至清償日止│2.6%│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5.08.24│95.11.27│15,162│自98.07.01起至清償日止│2.6%│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6.02.26│96.05.22│15,162│自98.07.01起至清償日止│2.6%│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6.08.29│96.11.07│22,250│自98.07.01起至清償日止│2.6%│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74,544││││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