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誠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