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東簡字第7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東方新都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叁仟陸佰零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8,350
元;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經變更並減縮聲明及原告丙○○撤
回部分請求後,最後確定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丙○○252,150
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7,000元,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第26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合先敘
明。
原告方面:
㈠原告丙○○部分:
⒈原告丙○○現於新竹縣○○鎮○○路○段○○號即被告社區大廈
一樓及地下室經營影像典藏及攝影業務。由於被告使用共用水
管抽水不慎,導致水管爆裂造成水淹原告丙○○所有之營業機
器設備,以致無法修復。
⒉原告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賠償金額乃按現今愛普生公司同型機
器之實際發售金額、使用年限及機器狀況為標準估算,並已儘
量以被告角度思考應賠償之金額,故希望能儘速審理。
㈡原告甲○○部分:
⒈原告甲○○於民國93年5月間購買系爭大樓D2棟1樓及地下室,
房屋車位預定買賣契約即明示該地下室為附賣D2一樓店舖,而
原告甲○○當時並無預購車位,無需經由後門直通大樓地下停
車場。另由於考慮日後使用用途可能為超商或補習班,預購時
曾要求建商在其所屬產權範圍內,於不影響大樓安全結構下做
些許變更,如:加強消防設備、增設逃生梯及廁所數量等。84
年10月交屋時,原告甲○○合法取得所有權狀,至今其均未對
該建物做任何之變更。至於被告指稱原有樓梯通往中庭警衛室
,應係被告未看懂建築圖示所致。而原告甲○○所屬地下室多
次受大樓共用公共管線爆管波及,原告甲○○均主動申請調解
謀求解決之道,惟被告均未出席調解。
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縣府函文,大樓共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應由管委會為之。而本大樓住戶管理公約亦明定管理
責任自交屋一年後移交管委會,該等管線使用至今已10餘年,
且目前仍在使用中,公共管線為各住戶共用,發生滲漏或爆裂
事件,維修並加強保護設施,應為管委會之職責。
⒊過去數年發生多次因大樓公共管線爆裂水淹地下室事件,爆管
位置分屬三個不同地方,而本次造成地下室淹水之管線於上次
爆管時即已廢棄不用,改走其他管線,此次再度由廢棄管線爆
裂,造成原告甲○○、丙○○之損失,實為人為疏失所致。
⒋地下室空間既屬私權擁有,其安全原本即應受同家之保障,不
應隨時處於恐懼何時會因公共管線爆裂之威脅才對;且過去之
經驗,爆管分多處不同位置,不知何處才是安全。原告甲○○
曾於99年3月10日住戶大會時建議:為求一勞永逸,是否考慮
將所有可能爆管之管線遷移,費用由共用住戶分攤之建議,希
望管委會能再次慎重評估,並對此次造成原告甲○○及原告丙
○○營業上之損失有合理之賠償。
㈢綜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丙○○252,150元。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7,000元。
被告方面:
㈠系爭地下室依大樓平面設計圖規劃為儲藏室,有通道連接電梯
間通往地下一樓停車場,有樓梯通往中庭警衛室,還有消防設
備等應屬公共設施,然不知為何建設公司會賣給原告甲○○;
嗣原告甲○○將通道部分全部封閉佔為己有,另闢樓梯通往其
一樓,因此被告修補之範圍有限,而原告甲○○亦無意配合共
同解決漏水問題,也不在乎漏水造成的結果,共同商討解決之
道。又原告甲○○當初購買系爭建物時即已知悉有多條明顯水
管通過其地下室天花板,系爭建物完工至今已逾15年,建商不
可能永久保固,水管老舊遲早會有破裂漏水現象,被告認為原
告應告建設公司設計不良,被告管委會僅係按程序做事,無意
破壞管線製造事端。
㈡本件事故發生原因係因隔天要清洗水塔,前一晚儲水給住戶使
用,並將馬達由自動改為手動方式打水20分鐘,水滿後倒流至
原來做廢的水管,進而產生破裂。另對於原告所提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毀損清單、購買日期、全新售價、已使用年限或長度
部分均無意見。
㈢另本棟大樓,過去曾在地下室發生3次類似情形,最近一次是
97年12月14日,水管爆裂的位置和本次完全相同,事發後被告
聘請專人維修,有維修紀錄可稽。原告丙○○了解大樓破舊情
況,但其並無意進一步與被告共同維修共有部分,所有公共管
線維修費全由被告負擔,私有部分被告實在無義務承擔。而過
去經歷3次教訓,兩造均知悉大樓只做局部維修,沒有改建或
加強重建,原告丙○○仍願意將其貴重機器擺放該處,讓歷史
重演,實在令人百思不解。
㈣綜上,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顯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等語。
本院之判斷:
㈠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
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
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為交
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
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
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理委員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
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
爭享有訴訟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9條第4項、第
14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
33條第3款但書,規定其於實體法上亦具享受特定權利、負擔
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理委員會就此類紛爭有其固有之訴訟
實施權。故管理委員會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
權責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即具有權利能力。換言之,管委會於
執行前揭管理委員會職務範圍內之事項,既具有權利能力,自
亦具有侵權行為之責任能力,而可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義務
人。否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即失
其意義,當非立法本意(參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19號判
例及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判決等要旨)。經查:
⒈被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原告甲○○係
被告社區即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號1樓、地下1
樓及同段15號1樓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告丙○○向原告甲○○
承租系爭建物經營影像典藏及攝影業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自堪信為真正。
⒉次查,被告於執行該社區有關水塔清洗之管理維護事務時,被
告均事先交待社區警衛於預定清洗之前一日晚上,將原採自動
開關控制之抽水馬達,改以手動開啟方式進水20分鐘來儲水,
以供社區住戶使用。又被告原訂於99年2月8日清洗該社區之水
塔,被告之管理委員即原告訴訟代理人乙○○即按被告前揭方
式,於前一日(即7日)交待社區警衛依上開方式辦理;嗣被
告社區晚班警衛 卓春龍 於99年2月7日晚上10時許,依被告之指
示以手動開啟方式,開啟抽水馬達進水,惟進水約15分鐘後,
即因水塔滿水致溢流至原已廢棄不用之水管,並沿該廢棄之水
管而向下流至系爭地下1樓之屋內上方之水管,造成該處水管
爆裂,因而使原告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裝潢設備毀損,
及放置於該地下1樓原告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設備
遭水淹而毀損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時任被告社區警衛之卓春龍
、原告丙○○之員工 鄭皓方 等人證述屬實(見本院99年6月7日
調解程序筆錄),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狀、收件單、受損照片、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工作日
誌、報價單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⒊按社區大樓供水設備之抽水馬達現均採自動開關以控制進水之
時機,在水塔之水位低於低水線時,水塔內之浮球控制器或其
他類似之水位控制器即啟開蓄水池之抽水馬達進水,而於水塔
水位達滿水警戒線時,水塔內之浮球控制器或其他水位控制器
,即自動關閉地下室蓄水池之抽水馬達而停止進水。則在將自
動開關控制改為手動開關控制而開啟抽水機時,即因無法利用
上開水塔內之浮球控制器或其他類以之水位控制器來控制水位
於安全水位內,致可能發生進水過量而使水位逾滿水警戒線甚
而發生溢之危險,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因此,被告負責執行該
社區有關水塔清洗之管理維護事務時,自應注意於需以手動開
關方式開啟抽水機進水時,在開啟抽水機前應先行查看水塔內
之水位,以預估其所需之進水時間,於開啟後亦應隨時注意水
塔內之水位,以避免進水過量致逾滿水警戒線,此在被告指示
警衛以上開方式開啟抽水機進水時,亦應指示警衛於開啟前先
查看水塔內之水位外,並應於開啟後隨時注意水塔之進水情形
,以避免危險之發生。查被告本應注意上列各情,且依當時情
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在其執行前述
清洗水塔事務而需以手動開啟抽水機進水時,竟未指示警衛於
開啟前先行查看水塔內之水位,亦未指示警衛於開啟後隨時注
意水塔內之水位,以避免進水過量導致危險,即貿然指示警衛
開啟抽水機進水20分鐘,致在進水約15分鐘後,即因水塔滿水
致溢流至原已廢棄不用之水管,並沿該廢棄之水管而向下流至
系爭地下1樓之屋內上方之水管,造成該處水管爆裂,致使原
告甲○○、丙○○所有前揭物品因而毀損,則被告顯有過失甚
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負責執行該社區有關水塔清洗之管理維護事務
時,於指示警衛以手動開關方式開啟抽水機進水時,疏未注意
應指示警衛開啟前先查看水塔之水位外,並應於開啟後隨時注
意水塔之進水情形,以避免危險之發生,即貿然指示警衛開啟
抽水機進水20分鐘,致在進水約15分鐘後,即因水塔滿水致溢
流至原已廢棄不用之水管,並沿該廢棄之水管而向下流至系爭
地下1樓之屋內上方之水管,造成該處水管爆裂,則被告前揭
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之行為顯有過失。再者,該處水管爆裂後,
致使原告甲○○、丙○○所有前揭物品因而毀損,亦如前述,
且原告所受之前揭物品之損害與被告之前揭過失行為間均有相
當因果關係。故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於法自無不合。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
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
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
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892號
等判決可資參照。查原告等既因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受損害
,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因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
害,尚無不合,茲審酌如下:
⒈原告丙○○主張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設備,各設備購買
之日期及購買時之價格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原告甲○○主張
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裝潢設備,其購買之日期及購買時之價
格均詳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99
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自堪信為真實。又上開物品除其
中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EPSON專業攝影機尚可使用外,其餘物
品均因遭水淹而毀損無法使用之事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亦
堪信為真正。因此,原告等請求被告賠償除如附表一編號15所
示物品以外之其餘物品之損害金額,核無不合。
⒉再者,自原告丙○○、甲○○分別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設備
之日期起,計算至本事故發生之99年2月7日止,各設備已使用
之期間,均詳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未滿1月以1月計,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準則第95條第8款參照,其中原告丙○
○主張如附表一「已使用年限或長度」欄所列之使用年限計算
有誤,應予更正為如備註欄所示),是除原告丙○○請求之如
附表一編號01、02部分係屬耗材而不扣除折舊,及編號15請求
部分為無理由外,原告其餘請求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
折舊扣除。本院復參酌行政院(79)財字第0670號、臺(45)
財字第1480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及參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採定率
遞減法試計算折舊,從而,原告丙○○、甲○○分別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費用各為179,870元、3,604元(原告丙○○所列如附
表一各項請求須否扣除折舊、折舊之計算及請求無理由等均詳
如附表三所示、原告甲○○所列如附表二之請求其折舊之計算
詳如附表四所示)。
⒊綜上,原告丙○○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本件事故造成之營業設備
損失,合計為179,870元;另原告甲○○請求被告賠償因本件
事故造成其裝潢設備,計為3,604元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至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張淑芬
附表一:原告丙○○請求之部分
┌──┬──────┬────┬────┬────┬──────┬────┐
│編號│品項│購買日期│全新售價│已使用年│賠償價│備註│
│││││限或長度│││
├──┼──────┼────┼────┼────┼──────┼────┤
│01│44吋滾筒紙一│99年1月│8,900元│360公分│浸水無法使用│屬耗材,│
││支││││,6,500元│不扣折舊│
├──┼──────┼────┼────┼────┼──────┼────┤
│02│24吋滾筒光面│98年12月│6,500元│120公分│浸水無法使用│屬耗材,│
││相紙一支││││,6,000元│不扣折舊│
├──┼──────┼────┼────┼────┼──────┼────┤
│03│A3護貝機│98年6月│3,800元│7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8│
││││││,3,000元│個月│
├──┼──────┼────┼────┼────┼──────┼────┤
│04│EPSON4880專│97年1月│29,700元│1年11個│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2│
││業掃描器│││月│,15,000元│年1個月│
├──┼──────┼────┼────┼────┼──────┼────┤
│05│Viewsonic專│96年6月│12,000元│2年7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2│
││業螢幕││││,6,000元│年8個月│
├──┼──────┼────┼────┼────┼──────┼────┤
│06│創見DDR4RAM│99年1月│1,600元│0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1│
││││││,1,600元│個月│
├──┼──────┼────┼────┼────┼──────┼────┤
│07│DVDROM│98年6月│2,500元│7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8│
││││││,2,000元│個月│
├──┼──────┼────┼────┼────┼──────┼────┤
│08│57205電源供│99年1月│1,000元│0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1│
││應器││││,1,000元│個月│
├──┼──────┼────┼────┼────┼──────┼────┤
│09│鍵盤│99年1月│350元│0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1│
││││││,350元│個月│
├──┼──────┼────┼────┼────┼──────┼────┤
│10│無線滑鼠×2│98年12月│1,000元│1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2│
││││││,2,000元│個月│
├──┼──────┼────┼────┼────┼──────┼────┤
│11│DVD播放機│98年7月│2,500元│6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7│
││││││,2,000元│個月│
├──┼──────┼────┼────┼────┼──────┼────┤
│12│音箱套組│96年10月│2,500元│2年2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2│
││││││,1,200元│年4個月│
├──┼──────┼────┼────┼────┼──────┼────┤
│13│EPSON44吋專│96年1月│215,000│3年│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3│
││業大圖輸出機││元││,105,000元│年1個月│
├──┼──────┼────┼────┼────┼──────┼────┤
│14│EPSON24吋專│97年6月│105,000│1年7個月│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1│
││業大圖輸出機││元││,73,500元│年8個月│
├──┼──────┼────┼────┼────┼──────┼────┤
│15│EPSON專業攝│95年7月│29,800元│3年6個月│浸水,目前檢│已使用3│
││影機││││查雖尚可使用│年7個月│
││││││,可是零件浸││
││││││水無法保證,││
││││││12,000元││
├──┼──────┼────┼────┼────┼──────┼────┤
│16│EPSON專業A3│95年3月│29,000元│3年10個│浸水無法修理│已使用3│
││PLUS輸出機│││月│,15,000元│年11個月│
└──┴──────┴────┴────┴────┴──────┴────┘
附表二:原告甲○○請求之部分
┌──┬───────┬────┬────┬────┬────┬───────┐
│編號│品項│購買日期│全新售價│已使用年│賠償價│備註│
│││││限或長度│││
├──┼───────┼────┼────┼────┼────┼───────┤
│01│輕鋼架損壞修理│97年9月│10,000元│17個月│7,000元│已使用1年5個月│
└──┴───────┴────┴────┴────┴────┴───────┘
附表三:原告丙○○所列如附表一各項請求,須否扣除折舊、折
舊之計算及請求無理部分,分述如下:
㈠附表一編號01,44吋滾筒紙一支係均屬耗材部分,自不應予計
算折舊,參以被告亦不爭執原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01所示之全
新售價、已使用年限或長度及賠償價等情,原告主張以該賠償
價為計算標準,即44吋滾筒紙以6,500元計算賠償價額,應屬
可採。
㈡附表一編號02,24吋滾筒光面相紙一支係均屬耗材部分,自不
應予計算折舊,參以被告亦不爭執原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02所
示之全新售價、已使用年限或長度及賠償價等情,原告主張以
該賠償價為計算標準,即24吋滾筒光面相紙以6,000元計算賠
償價額,應屬可採。
㈢附表一編號03,A3護貝機,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用年
限為7年,已使用8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7年,每年折舊率0.280
,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A3護貝機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3,800×0.280×8/12=709│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3,800-709=3,091│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㈣附表一編號04,EPSON4880專業掃描機,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
表記載使用年限為3年,已使用2年1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
,每年折舊率0.536,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EPSON4880專業掃描機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29,700×0.536=15,919│
├──────┬───────────────────────┤
│第二年折舊│(29,700-15,919)×0.536=7,387│
├──────┼───────────────────────┤
│第三年折舊│(29,700-15,919-7,387)×0.536×1/12=286│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29,700-15,919-7,387-286=6,108│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㈤附表一編號05,Viewsonic專業螢幕,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
記載使用年限為3年,已使用2年8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
每年折舊率0.536,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Viewsonic專業螢幕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12,000×0.536=6,432│
├──────┼───────────────────────┤
│第二年折舊│(12,000-6,432)×0.536=2,984│
├──────┼───────────────────────┤
│第三年折舊│(12,000-6,432-2,984)×0.536×8/12=923│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2,000-6,432-2,984-923=1,661│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㈥附表一編號06,創見DDR4RAM,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
用年限為3年,已使用1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舊率
0.536,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創見DDR4RAM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1,600×0.536×1/12=71│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600-71=1,529│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㈦附表一編號07,DVDROM,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用年限
為3年,已使用8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
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舊率0.536,
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DVDROM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2,500×0.536×8/12=893│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2,500-893=1,607│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㈧附表一編號08,57205電源供應器,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
載使用年限為3年,已使用1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
舊率0.536,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57205電源供應器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1,000×0.536×1/12=45│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000-45=955│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㈨附表一編號09,鍵盤,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用年限為
3年,已使用1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
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舊率0.536,依
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鍵盤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350×0.536×1/12=16│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350-16=334│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㈩附表一編號10,無線滑鼠2個,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
用年限為3年,已使用2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舊率
0.536,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無線滑鼠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1,000×0.536×2/12=89│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000-89=911│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附表一編號11,DVD撥放機,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用
年限為7年,已使用7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7年,每年折舊率0.2
80,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DVD撥放機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2,500×0.280×7/12=408│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2,500-408=2,092│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附表一編號12,音箱套組,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使用年
限為7年,已使用年期即2年4個月計算,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7年,
每年折舊率0.280,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音箱套組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2,500×0.280=700│
├──────┼───────────────────────┤
│第二年折舊│(2,500-700)×0.280=504│
├──────┼───────────────────────┤
│第三年折舊│(2,000-000-000)×0.280×4/12=121│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2,000-000-000-000=1,175│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附表一編號13,EPSON44吋專業大圖輸出機,依什項設備分類
明細表記載使用年限為7年,已使用3年1個月,依行政院公布
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
7年,每年折舊率0.280,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EPSON44吋專業大圖輸出機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215,000×0.280=60,200│
├──────┼───────────────────────┤
│第二年折舊│(215,000-60,200)×0.280=43,344│
├──────┼───────────────────────┤
│第三年折舊│(215,000-60,200-43,344)×0.280=31,208│
├──────┼───────────────────────┤
│第四年折舊│(215,000-60,200-43,344-31,208)×0.280×1/12=│
││1,872│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215,000-60,200-43,344-31,208-1,872=78,│
││376│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附表一編號14,EPSON24吋專業大圖輸出機,依什項設備分類
明細表記載使用年限為7年,已使用1年8個月,依行政院公布
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
7年,每年折舊率0.280,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EPSON24吋專業大圖輸出機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105,000×0.280=29,400│
├──────┼───────────────────────┤
│第二年折舊│(105,000-29,400)×0.280×8/12=14,112│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05,000-29,400-14,112=61,488│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附表一編號15,EPSON專業攝影機部分,原告丙○○主張該攝
影機雖浸水,但目前檢查尚可使用等情,是依原告丙○○前揭
主張觀之,尚難認該攝影機有何毀損之情形,參以原告丙○○
亦未舉證證明在該攝影機有須修復之情形,其請求被告賠償此
部分損失12,000元,為無理由。
附表一編號16,EPSON專業A3PLUS輸出機,依什項設備分類明
細表記載使用年限為7年,已使用3年11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7
年,每年折舊率0.280,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EPSON專業A3PLUS輸出機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29,000×0.280=8,120│
├──────┼───────────────────────┤
│第二年折舊│(29,000-8,120)×0.280=5,846│
├──────┼───────────────────────┤
│第三年折舊│(29,000-8,120-5,846)×0.280=4,210│
├──────┼───────────────────────┤
│第四年折舊│(29,000-8,120-5,846-4,210)×0.280×11/12│
││=2,778│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29,000-8,120-5,846-4,210-2,778=8,046│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原告丙○○請求附表一物品有理由部分,經折舊後之價值共計
為:182,338元【計算式:6,500+6,000+3,091+6,108+1,6
61+1,529+1,607+955+334+911+2,092+1,175+78,376
+61,488+8,046=179,873】
附表四:關於附表二原告甲○○裝潢設備折舊之計算
㈠附表二編號01,輕鋼架損壞修理,依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記載
使用年限為3年,已使用1年5個月,依行政院公布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
舊率0.536,依折舊公式計算如下:
┌──────────────────────────────┐
│輕鋼架損壞修理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10,000×0.536=5,360│
├──────┼───────────────────────┤
│第二年折舊│(10,000-5,360)×0.536×5/12=1,036│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0,000-5,360-1,036=3,604│
├──────────┴───────────────────┤
│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㈡原告甲○○請求附表二物品有理由部分,經折舊後之價值共計
為:3,604元
附表五: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2,760│原告起訴時固繳納裁判費│
│費││4,080元,惟原告撤回部分│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合計│2,760│第1項前段規定,撤回部分│
│││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