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代理人 汪春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傳盛國際事│上海商業銀│104年8月20日│388,252元│LC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002│傳盛國際事│上海商業銀│104年8月31日│16,950元│LC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