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吳○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玗、謝○喆間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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