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08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承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榆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復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本件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證據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其利息,惟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又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計135萬元(工資90萬元、失能補償45萬元),則本件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額究為何,尚有未明,聲請人應確認請求金額究為若干並補繳調解聲請費用(倘本件欲請求相對人給付6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倘請求金額為135萬元者,則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確認請求金額後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