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訴人 李旭炫 原名 葉俊廷 .
李旭燁 原名 葉冠志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姿玟 被上訴人 賴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李旭炫、李旭燁、李姿玟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人
3人各應繳納3,150元,如合併計算則為9,450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