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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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林字璿
莊榮兆 林展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偉仲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刊登判決書含道歉內容一日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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