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林字璿
莊榮兆 林展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偉仲李建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金錢請求部分擴張為請求被告各給付林字璿新台幣(下同)6萬元及遲延利息;給付莊榮兆、林展松1人1元。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共120,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就金錢請求部分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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