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6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慧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慧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聲請狀「請求事實及理由」,應分別清楚敘明符合請求事項一、二之原因事實。
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分別」敘明本件請求二筆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各別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刷卡日期暨金額、繳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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