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被告 康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48,966元,而其主張對被告之債權額如債權憑證所示為12,733,7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148,96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
二、被告康偉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市○○段○○○○號土地│63,698│1,666.46│51/10000│541,366元│├─┼───────────────┼─────┴────┼──────┼─────────┤│2│苗栗縣○○市○○段○○○○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全部│607,600元│││(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上苗里│為607,600元│││││16鄰站前1號14樓之4)││││├─┴───────────────┴──────────┴──────┴─────────┤│合計1,148,96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