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涂森賢
張菊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涂森賢邀同債務人張菊梅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06,834元正未給付,其中118,000元為消費款;88,834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8,000元│101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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