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一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