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