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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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乙○○○、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