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健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健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玉英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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