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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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蒲驄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蒲驄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蒲驄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6日│100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0號│100年度訴字第148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0號│100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7日│││定日期│││└───┴───┴───────────┴───────────┘┌───────┬───────────┬───────────┐│編號│3│4│├───────┼───────────┼───────────┤│罪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5、97、3│101年度偵字第95、97、3│││66號│6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8號│101年度訴字第138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8號│101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決確│101年6月19日│101年6月19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