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170號聲請人群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依旻 相對人 陳欣愉 即萬通機械工程
陳欣愉
沈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時之營業地為本院轄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51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提示日)001112年12月15日24,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15日CHNO658401002112年12月16日24,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16日CHNO658403003112年12月17日30,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17日CHNO658404004112年12月18日34,5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18日CHNO658406005112年12月19日36,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19日CHNO658407006112年12月20日57,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0日CHNO658408007112年12月21日34,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1日CHNO658416008112年12月22日27,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2日CHNO658410009112年12月23日49,5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3日CHNO658411010112年12月24日21,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4日CHNO658412011112年12月25日21,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5日CHNO658413012112年12月26日9,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6日CHNO658414013112年12月27日18,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7日CHNO658415014112年12月28日10,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8日CHNO658417015112年12月29日24,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29日CHNO658418016112年12月30日39,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30日CHNO658419017112年12月31日42,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31日CHNO658420018113年1月1日42,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1日CHNO658421019113年1月2日27,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日CHNO658422020113年1月3日43,500元未記載113年1月3日CHNO658423021113年1月4日33,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4日CHNO658424022113年1月5日33,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5日CHNO658425023113年1月6日45,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6日CHNO745376024113年1月7日48,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7日CHNO745377025113年1月8日72,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8日CHNO745378026113年1月9日93,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9日CHNO745379027113年1月10日71,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10日CHNO745380028113年1月11日21,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11日CHNO74538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