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宏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柒年陸」之記載應更正為「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柒年陸」之記載,顯係「柒年陸月」之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