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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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原告菲洛墨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傑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被告 張轟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106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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