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榮順┌───────────────────────────────────────────────────┐│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