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6號
102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杰
余宗儒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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