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SRTCOMMODITIESLIMITED法定代理人 許藝蓁 即 許凱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00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本件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美金1,149,612.48元之同時,交付上訴人黃金964.44盎司」,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而其上訴聲明則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美金66,287元之同時,交付上訴人黃金55.61盎司」,經本院電詢其上訴範圍後,覆稱本件僅為一部上訴,應認上訴人僅就本院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交付黃金55.61盎司部分提起上訴。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1,490元【計算式:美金1,735.35元(起訴時每盎司黃金價格)×55.61盎司×30.17(起訴時美金兌新臺幣匯率)=2,911,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1,200元,尚有13,6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66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