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521號債權人四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恆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沈恆如催繳管理費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二、債務人沈恆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