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78號
原 告 蔡雅萍
被 告 林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臺北市○○區○○路二段39巷8號,
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106年1月24日經遷至臺北市○○區○
○○路○段○○○號七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3段145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