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26號
上 訴 人  洪美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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