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26號
上 訴 人 洪美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