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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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淨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淨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淨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1-14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5-16所示各罪,則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各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1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與編號15-1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10月)。其中編號1-14所示之罪,雖包含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前經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在案,各罪均不得再易科罰金。從而,本件再就編號1-14號所示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5-16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當亦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08年度執聲字第334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各罪之罪質及時間間隔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乘││││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31罪),如易科││││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07.05│105.07.05│105.06.23~│││││105.09.15│├─────┼────────┼────────┼────────┤│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817號│毒偵字第4817號│偵字第1869號等││││││├─┬───┼────────┼────────┼────────┤│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81││實││153號│153號│號等││審├───┼────────┼────────┼────────┤││判決│106.02.17│106.02.17│106.02.17│││日期││││├─┼───┼────────┼────────┼────────┤│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81││決││153號│153號│號等││├───┼────────┼────────┼────────┤││判決確│106.03.07│106.02.17(聲請│106.03.14│││定日期││書誤載為106年2月││││││23日)││├─┴───┼────────┴────────┴────────┤│備註│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8│││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乘│有期徒刑3月(乘│有期徒刑9月(乘│││以3罪),如易科│以3罪),如易科│以3罪)│││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08.01~│105.06.05~│105.07.20~│││105.09.02│105.09.17│105.08.12│├─────┼────────┼────────┼────────┤│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69號等│偵字第1869號等│毒偵字第912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1│105年度易字第781│106年度審訴字第││實││號等│號等│146號││審├───┼────────┼────────┼────────┤││判決│106.02.17│106.02.17│106.03.09│││日期││││├─┼───┼────────┼────────┼────────┤│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1│105年度易字第781│106年度審訴字第││決││號等│號等│146號││├───┼────────┼────────┼────────┤││判決確│106.03.14│106.03.14│106.04.06│││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乘│││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3罪),如易科│││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07.20│105.09.20│105.07.17~│││││105.08.12│├─────┼────────┼────────┼────────┤│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12號│毒偵字第1312號│偵字第27829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簡字第369││實││146號│165號│號││審├───┼────────┼────────┼────────┤││判決│106.03.09│106.03.17│106.03.31│││日期││││├─┼───┼────────┼────────┼────────┤│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簡字第369││決││146號│165號│號││├───┼────────┼────────┼────────┤││判決確│106.04.06│106.04.11│106.05.02│││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乘│有期徒刑3月(乘│││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2罪),如易科│以2罪),如易科│││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08.30│105.08.07~│105.09.03││││105.08.16││├─────┼────────┼────────┼────────┤│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63號│偵字第6244號等│偵字第863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簡字第││實││468號│970號│1476號││審├───┼────────┼────────┼────────┤││判決│106.05.04│106.07.12│106.08.25│││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簡字第││決││468號│970號│1476號││├───┼────────┼────────┼────────┤││判決確│106.06.04│106.08.08│106.10.01│││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聲│有期徒刑3月(乘│││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請書誤載為4月)│以5罪),如易科│││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元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5.08.18│105.08.17│105.07.05~│││││105.07.20│├─────┼────────┼────────┼────────┤│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屏東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631號等│偵字第1652號│偵字第8786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審││1476號│1594號│1115號││├───┼────────┼────────┼────────┤││判決│106.08.25│106.09.15│106.12.28│││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決││1476號│1594號│1115號││├───┼────────┼────────┼────────┤││判決確│106.10.01│106.10.24│107.02.22│││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編號15至16曾定應│││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乘│││││以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07.12~│││││105.07.16│││├─────┼────────┼────────┼────────┤│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786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實││1115號││││審├───┼────────┼────────┼────────┤││判決│106.12.28│││││日期││││├─┼───┼────────┼────────┼────────┤│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決││1115號││││├───┼────────┼────────┼────────┤││判決確│107.02.22│││││定日期││││├─┴───┼────────┼────────┼────────┤│備註│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