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42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呂治鴻 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何若薇

法官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