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42號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呂治鴻 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法官何若薇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