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務人 鄭安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未載明請求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
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1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