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史吳月英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林陳玉英 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告 王泓煒 (原名 黃揚中潘揚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65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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