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建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邱建雄向其申請汽車貸款,詎債務人邱建雄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邱建雄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一條、第十六條約定所載,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12日至112年3月12日止,並約定債權人依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之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5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本院尚難逕予認定本件債務於即全部到期,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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