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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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9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 陳寶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內所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並非相對人,故請提出相對人陳寶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