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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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林昱岑 原名 林祝芬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公示送達以符合「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
國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該債權之一切權利義務
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欲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
人,因對相對人戶籍地寄送,遷移不明,以致應送達之函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查聲請人固提出前述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
及戶籍謄本為證,然相對人林昱岑、 黃志偉 之戶籍地址已於
民國99年6月24日遷移至嘉義市○區○○路○○號,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然
聲請人既已知相對人新設之戶籍地址,並未重新將債權讓與
通知投寄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難謂符合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
要件,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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