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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