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戴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3年1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於100
年12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帳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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