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0號原告 丁斌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訴請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