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如未提出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一、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間經由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商,條件為何?(協商何時成立、分期清償債務之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利率等)
二、聲請人自何時起無法履行上開協商?無法繼續履行之原因?並檢具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