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38號聲請人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薛志民 │合作金庫商業│96年1月15日│20,000元│0000000││││銀行長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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