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9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王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其中(1)540,000元(2)5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200,000元),約定於(1)民國100年10月18日(2)民國95年10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8.88%暨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16.88%暨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依年利率16.8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期60,利率3.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四)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2月9日,餘欠信用貸款本金223,114元(原利率8.88%)、信用貸款本金58,811元(原利率16.88%)、信用貸款本金85,644元(原利率12.88%),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09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3114元王福順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58811元王福順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年息16.88%002新臺幣58811元王福順自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03新臺幣85644元王福順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3114元王福順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8811元王福順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85644元王福順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